办理单位:新罗区工商局
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新罗区)
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程序
一审一核制
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
1、开业申请书;2、身份证明;3、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在农村,没有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含实地勘察报告);4、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开业:20元
变更:10元
换照:20元
补照:10元
副本3元/份
收费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