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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龙岩市工商局

审批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审批条件或标准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注册科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出资人登记机关出具的核转文件;

  6、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7、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联营企业还应提交联营协议。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交;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承诺时间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0.8‰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W05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