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授权、委托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资企业登记管辖作出如下规定:
  一、应当在市工商局登记的辖区内的企业
  (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省工商局登记的除外);
  (三)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省工商局核转的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
  (四)国家工商部局和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二、可以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市辖区内(县、市级辖区除外)的企业
  (一)各类投资主体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市级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出资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省工商登记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
  (四)市工商局认为可以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三、县(市、区)工商局负责辖区内除本规定“一”、“二”条所列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公司”均指为内资企业、公司。
  本规定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授权、委托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资企业登记管辖作出如下规定:
  一、应当在市工商局登记的辖区内的企业
  (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省工商局登记的除外);
  (三)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省工商局核转的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
  (四)国家工商部局和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二、可以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市辖区内(县、市级辖区除外)的企业
  (一)各类投资主体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市级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出资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省工商登记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
  (四)市工商局认为可以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三、县(市、区)工商局负责辖区内除本规定“一”、“二”条所列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公司”均指为内资企业、公司。
  本规定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授权、委托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资企业登记管辖作出如下规定:
  一、应当在市工商局登记的辖区内的企业
  (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省工商局登记的除外);
  (三)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省工商局核转的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
  (四)国家工商部局和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二、可以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市辖区内(县、市级辖区除外)的企业
  (一)各类投资主体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市级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出资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省工商登记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
  (四)市工商局认为可以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三、县(市、区)工商局负责辖区内除本规定“一”、“二”条所列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公司”均指为内资企业、公司。
  本规定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授权、委托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资企业登记管辖作出如下规定:
  一、应当在市工商局登记的辖区内的企业
  (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省工商局登记的除外);
  (三)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省工商局核转的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
  (四)国家工商部局和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二、可以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市辖区内(县、市级辖区除外)的企业
  (一)各类投资主体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市级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出资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省工商登记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
  (四)市工商局认为可以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三、县(市、区)工商局负责辖区内除本规定“一”、“二”条所列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公司”均指为内资企业、公司。
  本规定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