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创建“企业之家”活动,积极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点企业在登记注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全面建设服务型工商,制定企业登记预约制度。
第二条 企业申请登记预约,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书面申请三种方式进行。各级登记机关必须向社会公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 凡是已登记预约的企业,各级登记机关要安排业务骨干专人负责,做到提前介入、参与论证,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
第四条 各级登记机关应根据《企业登记预约表》的内容,对预约服务的项目、服务时间、预约相对人及工商办理人员等内容做好记录,并录入电脑,同时将该表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为下一次服务提供依据。
第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