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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广告经营许可证 办理部门: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定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其他广告经营单位无须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 (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2)事业单位;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办理条件: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办理程序: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