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市农业局
审批事项名称
调运检疫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审批条件或标准
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核准或现场检疫—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1、《调运检疫申请书》
2、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际、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承诺时间
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即办。需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窗口联系电话
2529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