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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市农业局

认证事项名称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设定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或标准

1、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2、申请人必须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3、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

4、与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它利益关系的或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或政府和行政机构不能作为申请人。

5、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认证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现场勘验—审核—核准—窗口发件或上报

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书报告

2、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3、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4、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估报告。

5、省管理机构考察报告及农业<<企业情况调查表>>

6、产品执行标准

7、产品及产品原料种植(养殖)规模、加工规程。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复印件。

9、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10、加工产品的包装式样及产品标签。

11、原料购销合同及购销发票复印件。

12、其它材料。

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

2529164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