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龙岩市卫生局
审批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受理范围:中央、省、市属单位;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单位;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及一审一核制)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3、龙岩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的暂行规定》
审批条件或标准
1、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及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卫生设施等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2、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提供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要求填写完整、真实);
2、《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
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证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承诺时间
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
2529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