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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办理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下列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由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1、电站锅炉;
2、铁路罐车、汽车罐车;
3、客运索道;
4、电力系统、铁路系统直属企业特种设备;
(二)除(一)款所述之外,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由当地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三、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第二十五条。
四、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卡》(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产品质量证明书,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3、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如有监检);
4、管理、操作人员资格证件;
5、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五、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使用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卡》、检验证书等申请资料。
(二)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审核资料,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对于l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六、变更、报废
(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七、收费依据
《关于重新审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5]费字233号)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特种设备安全科,23114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