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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办理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
1、标准编写格式:
应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2、企业产品标准的基本内容要求:
a)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b)标准内容完善,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
c)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d)贯彻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1、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程序:
a)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b)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c)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的五天内,在《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备案申报材料转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d)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质量技术监督受理备案程序:
a)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b)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c)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备案编号,并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写上备案编号,加印“×××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书(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回执单)。
五、标准有效期和标准备案分工
根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复审,并重新申报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分工如下: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下列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产品标准;
2、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3、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
4、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报省级备案的标准。具体产品目录见《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省级备案目录》(附件一)。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前款所列以外的市属企业和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
(三)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上述以外的县(市、区)属企业和在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
六、企业产品标准报备时,应附下列材料:
1、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式三份);
3、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一式四份);
4、企业产品标准验证报告(一式三份);
5、企业产品标准的审定意见(附审定人员名单)(一式三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7、企业标准化员岗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标准科,232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