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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注: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