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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项目: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审批

2、办理机构: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业务科

3、设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4、办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很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5、办理程序:

(1)宗教团体向县(市、区)民宗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受理、转报;

(3)市民族宗教局审查,对拟同意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厅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6、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7、需提交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8、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办公地址:龙岩市和平路15号(物质大厦三楼)。

10、联系电话:0597-2321299。

11、投诉电话:0597-232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