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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项目: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
2、办理机构: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业务科
3、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办理条件:
(1)筹备、成立:
①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②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③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④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⑤有从事社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⑥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⑧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2)变更:
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3)注销:
①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②自行解散的;
③分立、合并的;
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办理程序:
(1)市级宗教团体或拟筹备成立的市级宗教团体发起人,向市民族宗教局提出申请;
(2) 市民族宗教局收到市级宗教团体或拟筹备成立的市级宗教团体发起人的申请材料后,出具审查意见。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7、需提交材料:
(1)筹备、成立:
①筹备申请书;
②教徒情况说明;
③ 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专职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 验资报告或有合法经费来源的证明;
⑥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说明;
⑦ 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2)变更:
① 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相关材料及证明。
(3)注销: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 清算报告书。
8、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办公地址:龙岩市和平路15号(物质大厦三楼)。
10、联系电话:0597-2321299。 11、投诉电话:0597-23212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