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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有怎样的税收权利和负有怎样...
问:纳税人享有怎样的税收权利和负有怎样的纳税义务
答:【纳税人的税收权利】 1.纳税人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税的权利。2.纳税人有要求国税机关为其举报行为保密的权利。3.纳税人有要求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4.纳税人有要求国税机关为其举报行为实施奖励的权利。5.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下,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与制定内部会计制度的权利。6.扣缴义务人有要求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权利。7.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8.纳税人有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项的权利。10.纳税人有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税收条约、协定办理纳税事项的权利。11.向国税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情况的权利。12.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属税收法规规定的扶持性减税、免税的,或符合困难性减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提出减免申请。13.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国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14.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的权利。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国税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国税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5.认为国税机关具有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国税机关赔偿。16.有要求国税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的权利。17.纳税人对国税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18.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要求听证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1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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