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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评定、换证

办理机构:市民政局

(一)新评:

1、设定依据: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记明其负伤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并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证明其身份;

(3)所在单位对其伤残情况的详细证明材料(包括档案材料中的伤残记载或可以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4)受伤后原始医检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以及在医疗终结后,民政部门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出具的医检鉴定和意见书;

(5)如系交通事故致残,还需要当时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的鉴定书、分清事故的责任。

3、办理程序:

(1)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并对其评定伤残等级提出审定意见;

(2)市民政部门对其评定伤残等级提出审核意见;

(3)省民政厅审批。

(二)调整伤残等级

1、所需材料:

(1)本人的申请报告;

(2)所在单位对其残情发生变化的证明;

(3)原伤残等级证明;

(4)民政部门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出具的医检鉴定和意见书。

2、办理程序:

(1)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并对其调整伤残等级提出审定意见;

(2)市民政部门对其调整伤残等级提出审核意见;

(3)省民政厅审批。

(三)换证或补证

1、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对换发或补办伤残证的证明材料;

(3)旧的伤残证或本人档案中有关伤残等级伤残情形的记载或民政部门发放伤残金记载情况的证明;

(4)补证还需在闽西日报上登发的遗失声明。

2、办理程序:

(1)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并对其换证或补证提出审定意见;

(2)市民政部门对其换证或补证提出审核意见;
    
(3)省民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