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名称:定期抚恤金申领
办理机构:县级民政部门
设定依据: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理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办理程序:由军人遗属向户口所在地的乡级民政部门申请;乡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需提交材料: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军人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