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办理机构:民政局 办理程序:
1、 国家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后,部队把拟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送到省民政厅安置办,由安置办负责审核。
2、 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省民政厅、省军区(武警)政治部给市民政局、军分区联合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 3、就地安置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办理军休干部交接手续。做好以下几件事:
(1)按下达计划提供的名单,逐一核对“三联单”签字认可;
(2)接收组织介绍信、供给介绍信;
(3)军地双方组织与军休干部本人,对接收安置问题面对面交流,可采取会议形式进行“三见面”。
(4)协商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必要时双方签定文字协议。
4、易地安置的,各级安置部门一是审定“三联单”的填写,二是档案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重新审核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5、对患有狂燥性精神病或因伤残、病重住院治疗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暂不接收,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再予安置;
6、对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离退休干部,一般暂缓接收,待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后再接收;
7、离退休干部移交时,部队应按规定结清发给个人的全部经费(当年剩余月份的离退休费和应由管理单位掌握的经费,一次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