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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
伤病残退役士兵安置
办理机构:县级民政部门
设定依据:《兵役法》
办理程序:

(1)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1-4级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5-8级人员由国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要按规定增发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2)精神病人员病情较重的或无直系亲属照顾的,由原征集地政府接收安置,并送地方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容治疗;病情较轻的,分散休养并给予定期安置生活补助费。

(3)患慢性病症的,经部队治疗基本治愈后,按规定评残,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接收,并享受相当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