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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士官接收安置

办理机构:县级民政部门

设定依据:《兵役法》

办理条件:士官安置可分为转业、安置和退休。其中士官服役满12年以上30年以下者作转业安置;不满12年者作复员安置;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退役士官,作退休安置:①年满55岁的;②服现役满30年的;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4级伤残等级的;④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确认的。

办理程序:

(1)转业士官由民政部、总政下达安置计划到省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省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进行审档后,对符合转业安置规定的开出转业安置介绍信,转业士官持转业安置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由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2)复员士官由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3)退休士官安置的待遇参照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