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名称: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 办理机构:县级民政部门 设定依据:《兵役法》 办理程序:农村退伍义务兵原则上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可分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县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征集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给予安置。 (1)回农村的,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2)选择安置工作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安置工作,持当地民政部门开出的介绍信,在半年内到安置单位报到。 (3)选择自谋职业的,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享受自谋职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4)入伍前是大学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本人愿意复学的可回原校复学,不愿复学的大学生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安置待遇。 (5)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伍军人政府不负责安置,由社区接收,按社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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