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二、办理机构:
申请人暂住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后到暂住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由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
五:办理条件和需提交材料:
签证:
(1)探亲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①、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国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②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③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④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⑤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A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B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C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D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⑥其他探亲者须提供下列材料:A探望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B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C探望港澳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D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E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F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2)其他人员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①、来华看病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②、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
(3)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发给F签证。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
居留许可:
(1)下列人员可申请居留许可:
①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②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③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2)持Z、X、J-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②、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③、持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对其中未持普通护照因在华学习申请居留许可,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许可。
(4)持L、F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①、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②、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③、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6)持J-2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7)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
(8)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9)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变更。
六、办理时限: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5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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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出入境收费项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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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文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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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外籍华人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 |
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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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次、一次签证 |
元∕人.次 |
160 |
计价格[2003]3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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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次签证 |
元∕人.次 |
235 |
计价格[2003]3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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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半年以内多次签证 |
元∕人.次 |
425 |
计价格[2003]3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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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 |
元∕人.次 |
625 |
计价格[2003]3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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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零次、一次团体签证 |
元∕人.次 |
130 |
计价格[2003]3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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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次团体签证 |
元∕人.次 |
170 |
计价格[2003]3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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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团体签证分离、增加、减少携带人 |
元∕人.次 |
160 |
计价格[2003]3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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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居留许可 |
元∕人.次 |
400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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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效期一年(含一年)至三年居留许可 |
元∕人.次 |
800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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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效期三年(含三年)至五年(含五年)的居留许可 |
元∕人.次 |
1000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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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居留许可减少携带人 |
元∕人.次 |
200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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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居留许可变更 |
元∕人.次 |
200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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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外国人出入境证 |
元∕证 |
100 |
公通字[1996]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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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籍申请手续费 |
元∕人.次 |
50 |
公通字[1996]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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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准迁证 |
元∕证 |
20 |
公通字[1996]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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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加入中国国籍证书费 |
元∕证 |
200 |
公通字[1996]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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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退出中国国籍证书费 |
元∕证 |
200 |
公通字[1996]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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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公地址:新罗区华莲路新罗公安分局一楼办证大厅
九、联系电话:2236829 2220870
十、投诉电话:2220870 22988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