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二、办理机构:
申请人投资地、居留地或任职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后到投资地、居留地或任职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公安部审批并制作证件。
五、办理条件和需提交材料: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②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③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④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②重点高等学校;③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④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告别需要的。(4)、前面3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中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2)、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3)、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4)、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六、办理时限: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公安机关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
|
18、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
元∕证 |
1500 |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
19、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费 |
元∕证 |
300 |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
20、换、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元∕证 |
300 |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
21、丢失补领或损坏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元∕证 |
600 |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八、办公地址:新罗区华莲路新罗公安分局一楼办证大厅
九、联系电话:2236829 2220870 十、投诉电话:2220870 22988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