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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审批

二、办理机构:

申请人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后到暂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签注由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

五、办理条件和需提交材料:

1、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2、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①、在大陆投资的;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②、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③、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④、在大陆购置房产的;与大陆居民结婚的;⑤、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⑥、本条第1项至第5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⑦、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⑧、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⑨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办理居留签注的;⑩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3、台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①、有效期不足一年的;②、签注页即将用完的;③、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④、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台胞证、签注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下同)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②、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③、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④、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⑤、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5、第4条第④项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是指:①、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②、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③、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④、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⑤、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⑥、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⑦、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⑧、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在大陆居住又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需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①、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②、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7、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需由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效验本人身份证件。代办单位与被代办人与代办单位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六、办理时限:台湾居民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标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元,台湾居民5年有效通行证250元。一次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一年以内多次居留签注100元,一年至二年以内多次居留签注150元,二年至三年以内多次居留签注200元,长期(3年)多次有效300元。

八、办公地址:新罗区华莲路新罗公安分局一楼办证大厅

九、联系电话:2236829  2220870

十、投诉电话:2220870  229886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A4纸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