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市房管局 一、审批事项名称: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含超面积过户和登记) 二、设定依据:
《房地产法》、《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契税暂行条例》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核实—权属审核—缮证—窗口缴费、发证(凭单位证明和收件、缴税费凭证办理领证手续) 四、申报材料(拆迁安置房由拆迁单位统一办理): 1、个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安置房的产权资料[项目批文、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安置房面积计算书、测绘成果备案表]; 3、原产权证件(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4、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合同书; 5、拆迁安置结算书及缴款发票; 6、安置房平面图(1:200一式二份); 7、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表格由窗口提供) ; 8、拆迁安置超面积的还应提供增加面积过户纳税一览表(表格由窗口提供并加盖业主公章); 9、可享受营业税、契税减免的,需经地税、农税部门批准。 (以上证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或将原件带来核对无误) 五、承诺时间: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闽价[2002]房317号、闽价[2003]房479号【房屋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拆迁安置房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按新增建筑面积计收)由转让方承担,非住房按用途和建筑面积分类计收;登记费:80元/套,非住房按建筑面积分类计收;工本费:每本10元;农税部门征收契税,等面积安置免征契税;地税部门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七、窗口联系电话:0597—2529148、2529042 八、投诉电话:0597-252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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