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市房管局 一、审批事项名称:私有房地产买卖和发证 二、设定依据:
《房地产法》、《契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三、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实地勘查—复核、评估-审批—缮证—窗口缴费、发件(凭身份证明和收件、缴税费凭证办理领证手续) 五、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 3、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一式三份,表格由窗口提供,买卖双方应亲自到场签字加盖手模,买卖方若无法到场的,必须办理委托公证;卖方夫妻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即夫妻关系证明,两人必须同时到场签字按手模); 4、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申请表(一份,表格由窗口提供); 5、房地产转让过户表(一份,表格由窗口提供); 6、委托房屋买卖的,委托全权代理人证明书(一份,表格由窗口提供); 7、可享受营业税、契税减免的,需经地税、农税部门批准。 (以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注:台湾公证书须通过福州海基会认可后方有效,海外居民出示的证明由区外事侨务办公室盖章并签属意见。 六、承诺时间:
有房屋所有权证的20个工作日,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4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闽价[2002]房317号、闽价[2003]房479号【房屋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减半征收,拆迁安置房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按新增建筑面积计收)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按用途和建筑面积分类计收(150—8000元 /宗,新建的由转让方承担,存量的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登记费: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80元/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的初始登记费减半征收),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按建筑面积分类计收,非住房所有权变更登记100元/宗,由买方交;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免收,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由买方交;农税部门征收契税,按房屋评估价的3%或1.5%收取,由买方交;地税部门按房屋评估价征收营业税5%及附加税(营业税的11%)、土地增值税(1-3%)、个人所得税(0.3%)(以上部分由卖方交)印花税(0.05%)(买卖双方各交50%)和5元/本(买方交)】 八、窗口联系电话:0597—2529148、2529042 九、投诉电话:0597-2529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