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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市房管局
一、审批事项名称:私有房地产赠与和发证
二、设定依据:

    《房地产法》、《契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三、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实地勘查—复核、评估-审批—缮证—窗口缴费、发件(凭身份证明和收件、缴税费凭证办理领证手续)
五、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赠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卖方一份、买方二份);
    4、房地产赠与过户表(一份,表格由窗口提供);
    5、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一份,表格由窗口提供);
    6、可享受营业税、契税减免的,需经地税、农税部门批准。
    (以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六、承诺时间:

    有房屋所有权证的20个工作日,无房屋所有权证的4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闽价[2002]房317号、闽价[2003]房479号【房屋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减半征收,拆迁安置房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按新增建筑面积计收)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按用途和建筑面积分类计收(150—8000元 /宗,新建的由转让方承担,存量的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登记费: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80元/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的初始登记费减半征收),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按建筑面积分类计收,非住房所有权变更登记100元/宗,由买方交;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免收,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由买方交;农税部门征收契税,按房屋评估价的3%或1.5%收取,由买方交;地税部门按房屋评估价征收营业税5%及附加税(营业税的11%)、土地增值税(1-2%)、个人所得税(0.3%)(以上部分由卖方交)印花税(0.05%)(买卖双方各交50%)和5元/本(买方交)】
八、窗口联系电话:0597—2529148、2529042
九、投诉电话:0597-2529222

·房地产(赠与)转让过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