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管理法规

    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属于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生产和人民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也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建设和管理好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对于提高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概  述

     一、城市供水管理法规概述
1963年3月,建筑工程部颁布了《城市建设工作条例(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城市建设方面的法规,对城市供水的建设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1980年9月,国家城建总局颁布了《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城市供水方面的单行法规,对城市供水管理作了全面规定。
     1981年6月,国家城建总局颁发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的规定》,在严格执行水质标准,加强水源卫生维护,提高检测手段和重视管网的水质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1984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实行计划供水;取水生活用“包费制”,实行装表计量,按量收费。
     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并以建设部第1号部令的形式发布。
     1992年4月,建设部以第17号部令的形式发布了《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1993年2月,建设部以第26号部令的形式发布了《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993年8月,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3年12月,建设部以第30号部令的形式发布了《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产、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以第158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城市供水条例》。
     二、城市供热管理法规概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积极鼓励发展城市供热。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对如何发展城市供热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推动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开展,1986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对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管理体制、建设资金和优惠政策等作了明确规定。
     三、城市供气管理法规概述
     1963年3月,建筑工程部发布了《城市建设工作条例》,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强城市供气的建设和管理。
     1982年3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颁布了《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输送、灌装、使用和安全等方面作规定。
     1982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市人工煤气的气源、输配、安全组织等方面作了规定。
     1985年6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对城市供气管理了全面的规定。
1989年3月,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在安全保护,如何处理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的关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991年3月,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以联合部令的形式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并于199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6年7月1日,为了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的发展,建设部以第51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