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名称:申领《暂住证》
办理机构(部门):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
设定依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标准):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公民都纳入管理范围。年满16周岁(16周岁以下的只做登记不办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暂住满30日后的3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以在登记暂住户口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 受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需提交材料:居民身份证、近期照片2张。
收费标准及依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2]费128号文件规定:《暂住证》5.00元/证。
办公地址: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
联系电话: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电话。
投诉电话:新罗2032589、漳平2038390、永定5832235、上杭2038091、武平2035121、长汀6838104、连城8928459。龙岩市局:2032091、203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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