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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精神,龙岩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已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龙岩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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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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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示范校 |
元/生、学期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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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级达标校 |
元/生、学期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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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二级达标校 |
元/生、学期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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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三级达标校 |
元/生、学期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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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普高(城镇) |
元/生、学期 |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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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普高(农村) |
元/生、学期 |
400 |
二、调整后的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市直中学按上述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内确定不同类别学校的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三、调整后的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从2005年秋季入学起执行。该项收费标准执行期间,若有学校通过达标升级批准的,可执行相应级别的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四、普通高中学费执行上述新的收费标准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政策,减免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减免的比例应适当提高。特别是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落实学费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应动员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以确保这些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五、各学校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同时按学校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龙岩市物价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教育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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