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名称: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管理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是指在中国境内对购置车辆征收的一种税收)。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及应税行为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应税行为:
1、购置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进口使用、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及其他方式获得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免税条件消失: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3、底盘发生更换: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应当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办事程序: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将相关资料交审核岗审核→审核岗打印完税证明→开票岗开票→收款岗刷卡或开具银行现金交款单→纳税人复印档案资料→纳税人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完税凭证
申报材料:
(一)“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
(二)“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移交自带的车购税档案、新行驶证复印件和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上述资料存档,并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
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提供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财产登记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车购税档案移交车主自带至新注册主管税务机关入户。
(三)因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换补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我省为东南快报),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分别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应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承诺时间:即办
车辆购置税税率:10%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使用应税车辆: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款。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3)“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2、低盘发生更换的车辆: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3、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的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税价格,使用10年(含10年)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后,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款的缴纳方式
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应当一次缴清,不得欠税。税款的缴纳方式主要有:
1、现金缴纳:纳税人用现金在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2、支票缴纳:纳税人用支票向专户缴纳税款
3、信用卡刷卡缴纳税款 车辆购置税计税时间及滞纳金计算方法
(一)、计算时间: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二)滞纳金计算方法:
纳税人未在购车之日起60日内缴纳税款时,税务主管机关则按逾期之日起对纳税人按日加收应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窗口联系电话:0597—2529022 投诉电话:0597-2529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