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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项目:劳动能力鉴定(伤、病残人员劳动能力评定)

2、办理机构(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3、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第十五条:省和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规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办理条件(标准):企、事业单位伤、病残职工经治疗后,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5、办理程序:用人单位、伤病残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医疗的有关资料。

6、需提交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寸正面近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壹张,附历次鉴定资料、诊断书、病历、出院小结,各种检验、化验报告单及X光、CT、核磁共振等材料。

(工伤职工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病残职工需提交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

7、办理时限: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8、收费标准及依据:260元/人。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服278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延长劳动伤残鉴定收费试行期的通知》[闽价(2005)服310号]。

9、办公地址:新罗区南城小溪路1号市劳动保障大楼

10、联系电话:2309926

   11、投诉电话:2323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