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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项目: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2、办理机构:

受理机构:各村委会

审核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

审批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

3、设定依据:

《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龙岩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4、办理条件:

现阶段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群众:(1)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5、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户主)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分别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所在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办理时限:

乡镇审核10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10个工作日。

7、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2)《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3)当年患大病的医疗诊断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帮困情况证明;(4)身份证明(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复印件;(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8、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