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
办理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关于颁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 通知》( 闽劳社文[2004]356号)第二章第三节关于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
办理条件:缴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
(1)对未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拒不提供缴费资料或缴费资料提供不全,致使缴费人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
(2)对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缴费资料的;
(3)发生缴费义务,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
(4)缴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开办初期因生产经营未转入正常,人员不能相对固定且薪资未正常化的。
办理程序:缴费人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申请表》(一式二份)逐一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需提交材料:《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申请表》
投诉电话:
新罗2212442、漳平7530281、永定5835410、上杭3842373、武平4836999、长汀6833001、连城8916058;龙岩市地税局:2258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