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办理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关于颁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 通知》( 闽劳社文[2004]356号)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社保登记。
办理条件:以下内容需办理变更的
(1) 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它情形的。
(2)按规定有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解散的。
(3)因住所、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关的。
(4)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员和离退休人员托管手续。
需提交材料:
(1)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投诉电话:
新罗2212442、漳平7530281、永定5835410、上杭3842373、武平4836999、长汀6833001、连城8916058;龙岩市地税局:2258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