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
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12个月(含)以上,足额正常缴存住房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且时间在一年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住住房”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贷款条件
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
(2)申请人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在一年以内,集资建房的缴交房款时间必须在一年以内; (3)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购建房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至少有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
(4)申请人必须是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共有房产申请贷款时,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申请人配偶或申请人直系亲属。
(5)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6)有支付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30%(含)以上的首付款;
(7)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保证人;购买尚未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同意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保证金以及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同时购房人须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且商品房购销合同已办妥房屋销(预)售备案登记;
(8)申请人及其家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9)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还贷记录,即无按期归还类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连续三期(含三期)以上或到期还贷类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90天)以上的情况。
(10)申请公积金保证贷款,借款人是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须提供由单位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贷款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的现住房(不含二手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或其配偶或共有产权人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或其配偶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但有新的购买行为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
(4)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已被封存或停交、缓交的;
(5)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的;
(6)申请人所在单位职工存在公积金贷款拖欠5期以上的,取消该单位的担保和承诺资格。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两者就其低),且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年缴存额的40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合同到期时借款人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2、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额度市本级,新罗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永定县、漳平市、上杭县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3、公积金保证贷款额度新罗区、永定县、漳平市、上杭县贷款最高为5万元,期限最长8年;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贷款最高额度为4万元,期限最长8年;市本级贷款最高额度为3万元,期限最长5年。
4、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逾期付息或逾期还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罚息。
三、申请人申请贷款程序
1、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份,并同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如下要求的资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贷款的答复。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后,申请人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4、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发放的贷款,申请人办妥有关手续后,由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按下列方式划款;
(1)直接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
(2)专项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
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采取其中一种划款方式。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指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等);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指结婚证、离婚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人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报告;
(5)提供自然人作保证人的,须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指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提供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提供保证人在人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报告;
(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相关资料按以下类别提供。
①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自筹资金已交购房款证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款项性质:预收购房款)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已办妥房屋销(预)售备案登记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购买公房或集资房房改的,提供已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公有住房个人交款计算表或集资建房个人交款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参加集资房的,提供已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参加集资建房的批复、分房方案等证明;
④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已办理过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和过户相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所购房屋评估报告书;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区、县有权部门批准同意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自筹资金证明(如能够证明属于自有资金的有关资料);已完成建造住房30%以上的工程进度的照片;
四、贷款偿还
1、借款人在贷款办理银行开具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帐户。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详细参考《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至二十年还款金额简表》)偿还贷款本息(即应在每月还款日之前足额存入该还贷银行帐户当月应还的贷款本息额或每月直接在银行柜面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2、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在贷款申请时选择下列两种还款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①、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②、等额本金还款法,又称递减法,贷款期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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