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职工就医,加强家庭病床管理,根据闽政[1999]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和闽政[1999]2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今后逐步纳入社区服务范畴。 二、 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成立家庭病床管理的专门机构,同时有专职人员负责家庭病床管理。 ㈡ 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规章制度,如:办理住院登记制度、病历书写与病历保管制度、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制度等。 三、 暂规定符合下列病种范围、同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收住家庭病床: ㈠ 中风偏瘫或创伤截瘫; ㈡ 红斑狼疮; ㈢ 骨折需较长时间卧床或牵引治疗; 四、 申请收住家庭病床的审批手续: ㈠ 参保职工要进行家庭病床治疗,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专职医生签收住院申请,医务科审核盖章,连同单位证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于二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㈢ 收住家庭病床治疗,一个周期限一个月;若治疗需超过一个周期者,应在期满前十天重新申办审批手续。 五、 参保职工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结算,按《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病床开设标准,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七、本暂行规定与《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同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