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1999]2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
    种和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是指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按年度累计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一定比例费用的病种和治疗项目。
    第三条  确定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分为甲、乙两类目录。
(一) 甲类目录适应于全省范围,具体为:
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
3、结核病规范治疗;
4、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
5、精神分裂症治疗;
6、危重病的抢救;
(二) 乙类目录的病种和项目根据我市统筹基金的
支付做相应调整。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暂确定以下病种和项目:
1、高血压病;(中风后遗症)
2、糖尿病;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慢性心功能衰竭;
5、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四条  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年度累计费用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甲类自付12%,乙类自付17%。参保职工患不属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职工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病种,其进入统筹基金之前的费用按累计办法计算。
    第五条  参保职工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疾病和要进行
    门诊特殊治疗项目治疗,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院的专科副主任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师做出诊断,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六条  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职工,由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及特殊病种定点药店购买,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患有门诊特殊
    病种的疾病和进行门诊特殊治疗项目的费用或凭医保专用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时的费用,由职工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结算;当费用年度累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时,则凭收费收据、门诊病历资料和医保专用处方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八条 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在就近定点医院抢救治疗、由急诊抢救医师出具诊断书,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