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医疗保险IC卡由市毅力靠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制发并收取制作成本费。IC卡在职工参加基本保险时发放,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条 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卡。IC卡记载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收支状况和医疗费用情况。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就医、购药时,应出示本人IC卡。 第四条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核验IC卡,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IC卡并及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可持IC卡到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医疗费用状况。 第六条 IC卡遗失,应由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期为10天,挂失期满仍未找到,应重新办理IC卡。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 第七条 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地区的应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IC卡注销手续。 第八条 IC卡只能看病,不能以任何办法套取现金,违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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