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外转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一、市外转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市外转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病人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市外转诊程序
   
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病人,先由约定医院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务科同意,经医院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填写《龙岩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申请表》(一式三联),经参保人所在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即可转外公立医院诊治,对一些难以确定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成立专门审批小组,集体研究。

    三、市外转诊要求

   (一)约定医院应按医疗保险规定,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批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约定医院签订协议的具体办法偿付。

   (二)市外转诊原则是转上不转下,市内医院间可实行双向转诊,转诊医院必须是国家公立医院。县(市、区)一级医院转诊原则上转县(市、区)二级医院,县(市、区)二级医院转诊市级医院,市三级医院确实无法治疗的情况下可由县(市、区)医院直接转市外医院。

   (三)市外转诊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医院,如需转第二所医院,必须有第一所医院的转诊证明。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应凭转诊医院证明,经本市原转诊医院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

    四、市外转诊费用审批报销

   (一)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先由病者或用人单位垫付,患者出院后凭市外转诊审批表第一联、出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或医嘱)复印件和有效费用单据送转出医院审核。经转诊医院审核后的费用单据,连同上述资料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复核确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先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原转出医疗签订协议的具体办法结算。

   (二)转诊病人只报销经核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病人入住超标准病房,到经营型医疗单位诊治和使用自费药、自费项目范围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三)凡未经约定医院审批同意而自行转诊、自找医院、自购药品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五、市外诊疗费用报销

   (一)报销范围

    1、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患急病的;

    2、参加本市医疗保险但长期派驻外地的职工,在当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报销要求

    1、上述范围的参保人患病中能报销其中一所公立医院的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疗费单据,必须有同级医院之间或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凡在经营型医疗单位及个体诊所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均不予报销。

    2、急诊患者和慢性病急性发作在市外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报销须附门诊病历(病历内应有病史、检查、治疗、用药等项记载),否则不予报销。

    3、在市外因急、危重病医院急诊住院的患者,须爱入院后7天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外登记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出院小结及疾病证明书。超过一个月不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或不能提供医院出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书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参保人在外地医院诊疗时,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现金报销规定的部分不予报销(如“超标准”费用、不属偿付范围的费用、自费药品费用、不符合入院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等)

    5、按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中,门诊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住院费用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六、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就医综结后,患者凭就诊医院收费单据、结帐清单、复式处方、病历卡、疾病证明、转外就医审批手续和本人IC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