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机构:
受理机构:各社区(居委会)
审核机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审批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 设定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 办理条件: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办理程序:
(1)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后,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委托社区(居委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4)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指定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批准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代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低保证,并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保障金;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办理时限:
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收入证明;(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