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龙岩市民政局 审批事项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审批条件或标准
收养人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批—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1、护照,
2、居民身份证,
3、回乡证、通行证,
4、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等。 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250元/对 窗口联系电话 25290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