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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外国人收养福建省辖区内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收养登记

办理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儿童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申报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以上的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

 

办事流程:

    (一)申请登记

  1、外国人收养福建省辖区内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的,在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有效期3个月)后,与福建省民政厅预约来闽办理收养登记的日期;

  2、福建省民政厅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后,通知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做好涉外送养儿童的各项准备工作;

  3、外国收养人来闽后,凭《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与送养人(福利机构负责人)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书》。融合期满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对收养事宜无疑义,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

  (二)审批发证

  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必须亲自到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3、收养人、送养人填写的收养登记申请书;

  4、收养人、送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正本一式三份;

  5、收养人二寸单人照片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二张;

  6、夫妻共同收养子女,有一方不到场的,应出具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使领馆认证的收养授权委托书;

  7、收养登记员向收养人询问收养意愿、经济收入以及如何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等内容。

  以上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次日起3日内审批,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8、收养人按规定到指定缴费处缴纳收养登记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缴纳收养登记费人民币250

 

受理部门:登记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审批机构:中国收养中心

 

受理地址:福建省民政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   邮编:350001  

    中国收养中心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7 邮编:100053 

 

受理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61日至9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101-5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省民政厅电话:0591-87676172  中国收养中心电话:010-63589988    63575784

 

监督投诉:投诉电话:0591-8767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