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新罗区文化体育出版局
审批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备案(新罗区)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部长令第30号)第十二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有必要的资金。
有无数量限制及
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备案
申报材料
1、 出示《营业执照》原件,留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文件。
承诺时间
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
2529162 252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