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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新罗区文化体育出版局

审批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备案(新罗区)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部长令第30号)第十二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有必要的资金。  

有无数量限制及

分配数量的办法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备案

申报材料

1、    出示《营业执照》原件,留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文件。

承诺时间

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

2529162   252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