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新罗区文化体育出版局
审批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核准(新罗区)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第十九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5、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6、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合作和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有无数量限制及
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
1申请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变更单位地点
1申请表;2、出具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契约,提供复印件,场所平面图和地理位置图,场所照片。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变更协议书;3、新法定代表人及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身份证和暂住证复印件;4、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
2529162 252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