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前20日报向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部门审批;到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演出的,并报演出地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规定:“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前30日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出境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规定:“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者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或者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演出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单位之间、演出单位与所邀请的演员之间、演出单位与有关的非演出单位之间应当签定书面演出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