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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新罗区文化体育出版局

审批事项名称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新罗区)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第十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5、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6、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合作和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有无数量限制及

分配数量的办法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公示---审核---审批——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1、申请表(格式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契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材料、基本情况及简历材料;出具身份证和暂住证,提供复印件;
    5、演职员表演技能名录材料,出具身份证和暂住证,提供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原件;
    7、企业章程、规章制度、器材设备清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

2529162   252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