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新罗区文化体育出版局
审批事项名称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新罗区)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第十条
审批条件或标准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5、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6、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合作和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有无数量限制及
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公示---审核---审批——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1、申请表(格式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契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材料、基本情况及简历材料;出具身份证和暂住证,提供复印件; 5、演职员表演技能名录材料,出具身份证和暂住证,提供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原件; 7、企业章程、规章制度、器材设备清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
2529162 252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