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有新调整 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五年 患特殊病症租房等可酌情提取

    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有新的调整。调整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从原来的借款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调整为,贷款合同到期日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含5年)。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 金管理,就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我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提出,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本息,职工只能选择一次性还清贷款余额一种方式(购、建及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提取只能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可申请);租住住房月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一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且不超过一万元,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租住住房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证明、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需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符)、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在贷款额度和年限上,公积金保证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最长10年,申请3万元以上提供两个正常缴交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申请3万元以下(含3万元)提供一个正常缴交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市本级、新罗区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永定县、漳平市、上杭县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年缴存额的40倍;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贷款合同到期日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含5年)。

    据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从六月份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