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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6〕1号)的规定,经龙岩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体育局、龙岩市审计局、龙岩市外事侨务办公室、龙岩市物价局、龙岩市地震局、龙岩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7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7)予以公布。
附件1:
龙岩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龙岩市财政局 执法依据:共33件 (一)法律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行政法规1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核实,报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款: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第二条: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税,应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审批。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呈报减免过程中,要征求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各级财政机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7)《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9)《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第四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39号)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 (12)《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国发[1988]69号)第五点:对直接控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机关要根据集团购买力压缩指标,相应核减单位预算和企业管理费计划。财会部门要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辅助账。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月、按季、按年报送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报表要经主管领导审核。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2)《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政监督。 (四)部门规章13件 (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第287号)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3)《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号)第三条: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5)《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期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10)《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1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1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2)《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对部门和单位审核、汇总、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附件2:
龙岩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龙岩市体育局 执法依据:共8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二)行政法规2件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部门规章4件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委第19号令)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四)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闽政(1991)43号)第五条:凡建成的体育场地均应向所在地体育运动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副本送同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3:
龙岩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龙岩市审计局 执法依据:共6件 (一)法律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二)行政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部门规章1件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附件4:
龙岩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龙岩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5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二)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三)地方性法规3件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侨务行政机关确认。 (2)《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对华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参与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工作。 (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三条:华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由投资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华侨投资者凭确认证书享受本规定有关待遇。
附件5:
龙岩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龙岩市物价局 执法依据:共13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二)行政法规1件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四)部门规章7件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3)《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第九条: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 (6)《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7)《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四条:省、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由物价、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执行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政策、法规;(二)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的资格审核、认证;(三)协调、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03]10号)编号2:国家专营的民用爆破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附件6:
龙岩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龙岩市地震局 执法依据:共8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行政法规4件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4)《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四)部门规章1件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二条:未按本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擅自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地震部门责令其纠正,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2003]3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六点:6、地震部门:需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评价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附件1: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制度综合改革后审批流程图“特殊项目特定事项审批”①地震部门涉及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闽政[2005]2号)第二部分第五项:……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 《关于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闽计基[1999]468号)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或《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之一提交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04]268号):……省政府闽政[2003]3号文印发的《福建省省级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也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特殊项目特定事项审批,纳入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二、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查。三、按规定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省、市、县(区)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以下环节审查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
附件7:
龙岩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龙岩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2件 (一)行政法规1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二)部门规章1件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民政部2003年3月20日颁布,2003年4月20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是台资企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资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