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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岩各部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7]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1、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和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政策规定,切实把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树立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的观念,自觉、扎实地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使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2、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在上级增加的军转安置行政编制数内进行安置。增加行政编制后仍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汇总,专项向省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省下达分配我市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的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市、各县(市、区)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3、把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作为安置重点。将国家每年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专项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县(区)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4、对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德才表现,积极想办法安置在国家机关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业前任建制营级单位主官满三年以上的,在行政编制许可的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公务员队伍。自愿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在领导职数空缺时,可安排相应领导职务。对在闽西服役时间较长、德才表现优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照顾个人意愿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5、中央、省属在岩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编制,无特殊原因不得拒收。 6、对荣立一等功及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应给予重点安置、带编分配。对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l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通过考试选择安置单位时给予加分照顾,或者优先选择岗位。 7、对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所在地的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8、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务工作。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生活性补贴和医疗、住房保障等政策规定加以落实。对符合条件在龙岩市安置的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团职干部每人一次性补助3万元,营职干部每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所需经费由市政府安排解决。各县(市、区)要健全和完善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主动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优惠措施等,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9、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在有编制的单位,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鼓励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本人自谋职业,人事、劳动关系档案挂靠各级人才、劳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就业相结合,积极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 10、各级政府应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社会就业再就业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优化就业环境,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安置工作。年度内随军家属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度就业率应达到85%以上,其中行政调配安置率不得低于50%。 11、对原属机关或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有安置任务的部门要按照身份不变、专业对口的原则给予合理安排,安置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12、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参加报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 13、对随军前有正式工作但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干部家属,由龙岩军分区系统协调地方先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委托各级人才、劳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资料,代理人事、劳动事务,待工作落实后再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14、对正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官,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驻海岛高山部队、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在船(舰)艇上或作战部队基层工作满l0年以上部队军官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安排,确保就业。 15、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16、对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设置专门服务窗口,免费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推荐就业等就业服务。 17、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由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介绍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自主创业的,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在窗口缴纳社保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随军家属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社保补贴。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手续条件的,可按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贴息规定办理。 18、加大随军家属的职业培训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根据劳动力市场和随军家属素质状况,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层次。要确定定点培训机构,为需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数量不少于需安置随军家属的50%。初次参加培训的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性培训经费补助。校企合作培训中,应鼓励吸纳随军家属定岗培训,培训后用人单位择优录取。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以享受一次性鉴定费用减免或补贴。培训和鉴定经费由当地政府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推行定岗培训,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信息,经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后,由用人单位择优录取。随军家属经培训考试,发给《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凭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及时受理,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上经费由当地政府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19、完善随军家属社会保障机制。未就业随军家属实现就业再就业并参加地方养老、医疗保险的,转业干部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干部转业而转移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从事灵活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保管,并减免相应管理费用。在军队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与地方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收取国家政策规定外的任何附加费。随军未就业期间在军队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与地方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得另外收取国家政策规定外的任何附加费。对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家属,本人自愿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享受政府相关优惠安置待遇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政府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期限不超过5年。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各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 三、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努力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 20、军人子女接受教育总的按闽委发[2007]4号文件执行。 2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并从军人职业特殊性的实际出发,对其子女就学给予优先优惠照顾。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因军人战备训练任务重、军人流动性大、子女转学次数多而造成的教育质量受影响等实际问题,确保军人子女能够接受良好教育。 22、驻岩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实行划片就读:龙岩军分区、武警龙岩支队、73891部队、新罗区人武部等四个单位的现役军人子女由龙岩市松涛小学招收,l75医院龙岩分院的现役军人子女由龙岩溪南小学招收,73882部队、军分区干休所、龙岩消防支队等三个单位的现役军人子女由龙岩实验小学招收。现役军人子女就读初中的全部由龙岩高级中学招收(凭军官证、身份证及龙岩军分区和市双拥办等有关证明)。 23、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驻我市73891部队、73882部队、连城鳌峰山雷达营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l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4、驻岩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就读幼儿园的按幼儿园划片招生:龙岩军分区(含干休所)、龙岩武警支队、龙岩消防支队机关的现役军人子女由市直机关幼儿园招收;驻岩73882部队、73891部队、新罗区人武部等三单位的现役军人子女由市实验幼儿园招收;驻新罗区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消防中队等三个单位的现役军人子女由新罗区区直机关幼儿园招收;驻岩175分院现役军人子女由龙岩市第二幼儿园招收。驻岩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园享受行政机关干部子女入园同等待遇。 25、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20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因公牺牲及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分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6、现役军人子女初中毕业后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任何一所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一、二级在校学生每年每人享受1500元的生活补助。如经济确有困难,学生可向学校另外申请减免学费。 四、加大政府和社会保障力度,认真做好优抚安置工作 27、各级政府要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困难。每年根据省政府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幅度,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本级财政所应负担的经费,按时按标准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要采取地方财政投入与社会赞助相结合的办法,尽快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无房或危房户的住房难问题。要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实到人。 28、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新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从2008年起,各县(市、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提高到l0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上年度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的20%提高到30%。 29、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年增长比例不低于3%,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30、各级政府要加大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经费投入,本着长远规划、相对集中、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扎实推进各项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 31、凡是从本市高校入伍的大学生,享受学校所在地的优抚安置待遇;从省内市外高校入伍的龙岩籍大学生,由学校所在地落实优抚安置待遇,不再享受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优抚安置待遇;在外省高校入伍的龙岩籍大学生的优抚安置待遇,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文件的规定,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福建省有关义务兵家属优抚安置待遇执行。 32、切实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重点安置对象,各级政府要为其安排工作。安置地政府每年应拿出重点安置对象总数一定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用于安置,其余工作岗位必须是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的单位。对非重点安置对象,各地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推行自谋职业,并加强服务和指导工作,使其各得其所。事业单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官和士兵。退役士官和士兵参加地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按照省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加分。 3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规定,各级政府和市内公交公司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市内公交公司履行法律义务,确保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的规定落到实处。 34、确保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不减。军队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定额拨付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专业技术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待遇,技术4、5级和正局级享受正师职退休军官的医疗照顾待遇,技术6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和副局级享受副师职退休军官的医疗照顾待遇。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升拥军优属工作水平 35、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事关国防建设、祖国统一、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范围。要把做好军转干部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部队子女就学和优抚安置工作的情况,作为市、县(市、区)党委第一书记、武委会主任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的重要依据,对难点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反映强烈的,原则上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爱国拥军模范单位。 36、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形势,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转业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工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无正式工作随军家属的推荐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部门负责部队干部子女就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安置工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中相关政策的落实。 3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中央、省里仍在执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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