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职工红梅小区(四期)A块建设用地的批复


龙政综〔2008〕193号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煤炭职工红梅小区(四期)A块建设用地的申请已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使用位于龙门石埠的国有建设用地3.5609公顷(原省煤机厂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福建煤炭职工红梅小区(四期)集资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示。
    具体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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